山西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林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有效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护林爱林的主动性,按“保成本、低保费、广覆盖”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障体系,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基本原则: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森林保险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在宣传动员和组织投保等方面予以推动,通过保险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财政、林业、保监、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林业经营单位、造林大户、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自愿参加,积极推动林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加林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森林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林业经营单位、造林大户、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自愿参加,经办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财政、林业、保监、气象、宣传等部门要对经办保险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森林保险工作。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由于商品林保险条件不成熟,暂时不纳入参保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另行以文件形式通知开展商品林保险业务。
1.该办法中的生态公益林,指的是不包含商品林在内的有林地、特种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有林地指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的林地。
特种灌木林地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分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和封育未成林地。
(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2.有以下情形的生态公益林,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1)存在纠纷的,包括权属不清、四至不明、债权债务未清理的;
(2)林地性质与本办法中所规定参保生态公益林不一致的;
(3)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3.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2013年先选择35个森林资源丰富、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和2个省直国有林局的生态公益林先行试点,从2014年起生态公益林的参保范围扩展到全省。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森林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病虫害、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森林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金额:根据林木再植成本确定,生态公益林每亩平均600元。
(五)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3‰。
三、保险经营机构
按照规定,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选择具有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和能力、省市县机构及网络健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承办。
四、投保主体
森林保险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省国有林场的投保,由省直林局组织所属林场与林局所在地保险公司分别签订森林保险合同;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所属的国有林场直接由林场与林场场部所在地保险公司签订森林保险合同;已确权的其他林业经营单位、造林大户、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林权人,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保,即:林权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交付县(市、区)林业局,由县(市、区)林业局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统保合同要附有保险标的明细,确定林权权利人(单位)的林地四至、林种范围。同时县级林业部门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公示。
五、理赔处理
省林业厅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细则》(以下简称《理赔细则》)和《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损失认定标准》),报山西保险监管局备案。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理赔细则》进行理赔,保险赔款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研究制定。
1.理赔计算: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致林木严重被毁,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被毁,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全部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2.损失认定: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现场勘验,严格按照《理赔细则》、《损失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损鉴定。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3.理赔程序:森林灾害发生后,由林权权利人在第一时间报案,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和林业技术人员共同勘验现场、出具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按规定十日内将保险赔款予以支付,专项用于受损林地的造林和抚育,具体理赔事项按《理赔细则》执行。
六、建立巨灾基金。为保证森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应对巨灾的能力,经办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在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中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以应对赔款超过当年保费的灾害,逐步建立起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
(一)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的生态公益林给予保险保费100%的补贴,其中,国有林场:省直林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50%;市直林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20%;县直林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各补贴10%。其他生态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县各补贴10%。
(二)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森林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保险公司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林业部门、保险公司共同向财政部门申请保险保费补贴。
1.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后,会同同级林业部门、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并按规定计算出县级应补贴的保险保费,由县级财政局、林业局、保险公司联合行文向市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上级保险保费补贴;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后,会同同级林业部门、保险公司共同对县级申请的保险保费补贴和市林业局、保险公司申报的市级国有林场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计算出市级应补贴的保费金额,由市财政局、林业局、保险公司联合行文,并经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进行事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向省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保险保费补贴,同时抄送省林业厅、省保险公司。
2.省直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申请,由林场向省直林局申请保险保费补贴,省直林局和承保公司汇总审核后,按规定计算出中央和省级应补贴的保费金额,共同行文并经林局所在地的省财政厅派出机构驻市财政监察处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后向省林业厅、省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保费补贴;省林业厅、省保险公司对各省直林局申请的保险保费补贴进行审核汇总后,共同行文向省财政厅申请省直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3.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收到市财政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或者省直林局和承保公司申请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前审核工作,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应在主送申请单位的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省财政厅收到各市和省林业厅、省保险公司的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各市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的保险保费补贴及时拨付到市;将对省直国有林场的保险保费补贴直接拨付到省保险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森林保险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财政、林业、保险监管、经办保险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增强广大林农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增强林农对森林保险的理解和信任。引导、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示范作用。
(三)努力搞好协调配合。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森林保险的稳步发展。
1.财政部门应做好森林保险试点的协调工作。一是牵头做好森林保险的协调工作,根据森林保险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切合实际的森林保险措施。研究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合力,在林农认可的前提下,改进保费收缴方式,降低森林保险经营成本。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和林业等部门推动森林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三是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2.林业部门应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一是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农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项工作。三是积极引导林业生产者参加保险。配合保险公司,组织林农、林业企业等相关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
3.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好市场监管工作。一是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认真做好保险公司的资质审查,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恶性竞争,为森林保险试点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保险公司工作费用等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保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承办保险机构在森林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扎实深入地推进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一是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加强与林业等部门合作,每年要拿出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保险标的的核定、查勘定损、林权理赔纠纷调处,共同做好森林保险专家库的建立、产品开发、业务宣传、人才培训、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林农防灾防损,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二是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公司应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的“五公开”,并逐步登记造册、建立明细档案。保险凭证、保险理赔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林地的保单号、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三是强化承保理赔服务。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勘查、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利益。理赔时,力争做到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确保赔款及时足额到户。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林木种植户更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的做好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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